網頁

20050420

維園後記

上回說到我去了維園打算參與遊行,希望在主流只有反對日本右翼分子的軍國主義聲音以外,加入不要忘記中共歪曲八九民運的聲音,怎料維園阿伯的舉動,簡直讓我上了人生寶貴的一課。這事已過了數天,我沈澱了一點想法,因此寫下來。

反日情緒與民族主義

事 情發生以後,不同意我們行動的人,主要有兩個理由:六四屠城與日本侵華兩件事應該分開處理,現在是槍口對外的時刻,怎能火燒後欄,此其一;中共不反省自己 篡改歷史的行為不代表中國人民沒有權利反日,此其二。第一點不駁也罷,明眼人都可以看到那是毫無道理的說法。反而我對第二點較有興趣,第二點又引申另一些 問題,包括現時中國各地的反日人民是否真正自發、不是自發抗議又是否不值一文等等。

大陸反日浪潮開始,我即注意有關報導──約十年前我想 我是一個民族主義者吧,激進得甚至認為即使開戰亦要把台灣搶回來──但看著有關報導,我馬上想到的問題是,甚麼是民族?甚麼是國家?(我必須在這裡指出, 我對於二次大戰中,日本在中國所做的惡行感到非常氣憤,對於幸存者與被殺的人的遭遇同樣感到極為難過,甚至我看有關二次大戰的資料時會哭。)當時螢光幕上 的示威者的樣貌變得越來越模糊,那首刺耳的國恥歌──義勇軍進行曲變得越來越難聽。

很難叫我否定中國人民有反日的權利,有追究日本侵華罪行的權利,但是當我想到民族與國家這種概念所引致的可怕後果,我更想說,我反對任何國家篡改歷史,反對任何國家侵略別國,甚至更進一步,我反對任何戰爭, 基於這個原因,我認同應向日本政府追究侵華罪行的責任,應站出來反對日本右翼分子篡改歷史。可是大家不要忘記,直至此時的每一分每一秒,美國都正在蹂躪著 中東,為甚麼我們沒有大規模反對美國入侵伊拉克?沒有聲討美軍在中東的戰爭罪行?難道要五十年後在美國篡改中東歷史時我們才去反對?現在反對日本篡改歷史的人們,必須要回答一個問題:是否只反對日本篡改侵華歷史?如是者,為何?如否者,對於其他篡改歷史的事件,我們做過些甚麼?

說 實在的,我不懂得清晰介定何謂民族主義,怎樣才算是國家認同,這些名詞都深奧得不得了,學者們又說得模模糊糊似是而非,而更重要的是民族與國家的成份其實 非常複雜,一句「我係中國人」可能已經扼殺了不少多元聲音。可是我知道無論我反對民族主義也好,是民族主義者也好,民族與國家所引發的情緒,很容易跑出 來,這種情緒是極為危險的。因此,群眾是否自發在這個脈絡下對我來說並不重要,因為無論自發與否,我們已經被民族主義操控了。

民族主義的討論見劉擎:〈創傷記憶與雪恥型民族主義〉

日本修憲

在 討論反日時,我們都欠缺了國際視野,只記得日本在二次大戰侵華的史實,而忘記了我們眼前身處的國際政治的脈絡。上個星期上課,KC說日本有很多民間團體其 實不斷的在追究日本政府於二戰的所作所為,甚至特意到東北搜集証據,返回日本控告政府在二戰時於中國東北做人體實驗。而這次的亞洲反日浪潮,港日韓的民間 團體正在草擬共同聲明,表達對日本右翼的不滿。

我在網上看到一篇〈中日紛爭背後的國際政治角力〉,可以作為參考。

我想要補充的是,原來日本國內正在修憲,其中包括憲法第九條,憲法第九條規定日本永遠放棄戰爭權和軍隊,但現在右翼分子企圖加入「為了自衛將保持自衛軍」,還要為「自衛」附加意義,將之理解為「集體自衛」,意即日本自衛隊變成可以在受到攻擊前先發制人地使用武器,本來專守防衛的自衛隊可以從事作戰任務,甚至正式部署於外國領土。可是,雖然憲法於國會中得到大部份議員的支持,但民間的反對聲音不於耳。每一個政府當面對國內問題出現紛爭或民望低落時,絕招便是「槍口一致向外」,只要為國民樹立共同敵人,便可為政府挽回頹勢,小布殊攻打伊拉克如此,現在的日本政府亦如此。

有了這個背景,我們便不難理解為何日本近日無故挑釁韓國及中國,企圖激起他國的反日情緒,或是他國政府的強硬回應,當面對共同敵人,而那更是民族與民族間、有歷史背景的仇恨,要順利修憲便易於反掌了。

可是,本地傳媒多沒提及這點(只見《大公報》提及),這次的修憲顯然是日本軍國主義借屍還魂的前奏,相比於釣魚臺主權問題,我認為這次修憲更為重要。

資料:

日本憲法第九條
「日本國民真誠地企望以正義和秩序為基調的國際和平,永遠放棄國家主權發動的戰爭、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。為達此目的,日本不保持陸海空軍和其他戰爭力量,不承認國家交戰權。」

公安條例

《公安條例》在這次事件上赤裸裸地示範了國家機器如何籍法律打壓人民。我理解我們到維園參與遊行,是我們作為香港公民的表達自由,是言論自由的一種。當時我們並沒有任何挑釁性行動,沒有說任何人身攻擊、侮辱、詆譭、的言論,但是卻換來數十名市民的辱罵、推撞、攻擊,甚至毁壞我們的財物, 而在場的警察──自稱為市民服務、保護市民安全的公僕,卻沒有對我們保障我們免於受襲,以及讓我們順利行使上述權利,反而利用《公安條例》──政府聲稱是 平衡行使表達自由與公眾利益的條例──恐嚇我們不可再回到會場,否則引起混亂便會拘捕,無疑是我們利用法律直接打壓我們!

廿多年來,由艇 戶事件至近年梁國雄、馮家強、盧偉明一案,《公安條例》一直是社會爭議的焦點,斷斷續續有市民因遊行集會而被政府以《公安條例》起訴,當我們翻查紀錄,並 無一次引發任何暴力或破壞行為及流血事件,試問我們怎能再相信《公安條例》是保障公眾利益而非打壓人權的法律!加上那些名曰「通知」實為「申請」的制度, 那些模糊灰色的條例,《公安條例》實際上已淪為打壓異己的政治工具。

六四

六四一直是我心中的一個結。
不懂解釋,也不敢深究。

沒有留言: